蚌埠学院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学校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中共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规范从政行为,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效能,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第三条 问责工作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是由学校党委追究在党的建设、事业发展、履职尽责等方面失职失责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被问责对象)。
第六条 问责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科级干部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七条 在党的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产生恶劣影响的: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安徽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
2.领导作用弱化,在推进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事业发展等方面领导不力,在把握大局、作出决策、贯彻落实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3.在处置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
1.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不认真贯彻党的思想路线,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意识形态工作管理不力,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错误倾向、错误观点、错误言论得不到及时批驳和纠正,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出现滑坡和动摇,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2.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健全,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落实不力,民主议事决策制度执行不力,班子严重不团结,问题和矛盾突出,对党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合格党员听之任之、不认定不处置的;
3.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三十条不到位,用公款吃喝、旅游、玩乐,铺张浪费,“四风”问题突出,特别是对顶风违纪、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查处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蚌埠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违反干部任免和人事工作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失察,造成不良影响的;跑官要官、托情打招呼、拉票贿选等问题突出的。
(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的;
2.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对错误现象不敢说、不敢管的;
3.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办法》等制度不到位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违反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问题严重的;
2.维护党的组织纪律失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违反请示报告等制度、搞非组织活动、侵犯党员权利等问题严重的;
3.维护党的廉洁纪律失职,以权谋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重的;
4.维护党的群众纪律失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利用职权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漠视或侵害师生员工利益等问题严重的;
5.维护党的工作纪律失职,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维护党的生活纪律失职,对本单位职工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问题不管不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的:
1.对本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使腐败现象蔓延的;
2.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没有抓早抓小、遏制在萌芽状态,导致单位内不正之风问题突出的;
3.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不到位,对源头防止腐败工作不重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力,整治和查处不正之风、腐败问题不坚决,单位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的;
5.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 在事业发展、履职尽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致使学校下达的指示、决策、任务或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二)担当精神缺失,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生工作、后勤保障与服务、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的;
(三)对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及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引发其他事件的;
(四)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或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五)不依法依规履职,违反规定程序,独断专行,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乱作为,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六)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科技协同创新或其他经济合同的;
(七)不遵守财经纪律,在收入、支出、预算、票据等财经管理中,弄虚作假的;或违规审批、调拨、支付、挪用资金的;或所管单位有私设“小金库”的;
(八)疏于管理,监督不力,渎职失职,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流失、损失的;
(九)在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事项中,未严格依法依规招投标的;或发生重大失误的;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十)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过程中违规操作,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十一)在各类考试、保卫、保密、档案、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及影响重大的情况,严重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二)在评优评奖、评审评估、职称评聘、人才招聘、引进、进修学习等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
(十三)本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效率低、服务质量差,对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等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拒不整改的;
(十四)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滥用学术权力,剽窃论文、著作,败坏学校学术风气的;
(十五)违反学校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等问题严重的;
(十六)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或者协办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十七)其他滥用职权、工作失职的行为。
第九条 被问责对象有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条 被问责对象的问责方式:
对内设机构领导班子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书面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调整。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或调整。
(四)上级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纪律责任。
(五)上级规定的其他问责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影响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问责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作为,导致学校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受重大影响的;
(二)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四)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问责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问责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及时整改,成效显著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情节。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问责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免于问责:
(一)对错误决定、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问责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实施。由纪检部门负责受理问责事项线索;牵头问责事项的调查;起草并送达问责决定书;反馈问责事项办理结果。
问责工作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问责由纪检部门提出报校党委批准,或由校党委直接启动问责。对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问责事项,校党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根据问责事项由学校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及时开展。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三)问责决定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处理建议,经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党委审批。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对象宣布,并做好思想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对象的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五条 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问责的申诉处理。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问责决定15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书后,学校如认为申诉理由充分,应组织原承办本问责事项以外的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并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强化问责的警示教育作用。受到问责的对象,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发现被问责对象有下列问责线索,经初步核实后,视情节决定启动问责:
(一)个人或者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二)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等工作中发现的线索;
(三)司法机关提供的情况及意见、建议;
(四)其他反映被问责对象存在需要问责情形的线索。
第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制度。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对
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严格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安徽省纪委监委《关于具体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纪委开展对同级党委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赋予纪委的重大职责,又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内在要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重点是加强纪委对党委决策权、执行权的监督,从而确保纪委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三)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将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加强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事前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和腐败发生;有利于及早发现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在用人、用权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及时提醒、及时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甚至违纪违法。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主线,以把纪律挺在前面为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同级党委权力运行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权力行使。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落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四)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细则的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七)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巩固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情况;
(八)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九)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校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列席校长办公会;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报备重要事项。校党委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性质需要应单独向校纪委备案;校党委班子成员操办婚丧事宜、因私出国(境)等事项按要求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校纪委备案。
(三)征求意见。校党委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校纪委对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的意见。纪委书记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学校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提醒谈话。校纪委主要领导要立足早发现、早提醒、早查纠、早防范,结合教代会提案、巡视巡察反映的问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情况,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域、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协助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与校党委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建议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上级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五)严格问题线索处置。对涉及校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发现校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重要问题及时通过省纪委监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同时抄报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规定报送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责,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校党委要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校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校纪委的监督。校纪委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敢于担当,务实进取,大胆开展监督工作。
(二)强化监督责任。校纪委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或阻碍校纪委正当履行职责、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校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蚌埠学院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领域是指在招生录取、人员招聘、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奖助学金、学生资助、评优评先、资产管理等权力运行相对集中或廉政风险较大的工作领域;本办法所称的关键环节是指在重要领域工作程序中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坚持与时俱进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学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学校机构调整或部门单位职责变化,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调整、补充与完善。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业务工作由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负责监管。重点领域责任部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牢固树立监督主责和廉政风险意识,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章 监督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六条 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
建立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十条 学校实施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监督必须严格纪律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必须坚持提醒告诫,加强党性教育;必须深化作风督查,坚持不懈抓作风建设;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机制。
(一)带领党委部门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党委部门并亲自参与研究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注重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落实学校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三)听取纪委就相关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支持纪委依纪依规查处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中违纪、违规问题,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深入研究、探索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职责
(一)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履行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监督的再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再监督工作。
(二)对责任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执纪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回复反馈受理情况,帮助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学院)职责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属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单位要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构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科学管理机制。完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流程,具体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并在工作流程中纳入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实时一线的业务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的体制机制。做到“六有”:
(一)有章可循。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每一项工作业务必须制定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有工作程序。责任单位对岗位工作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明确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
(三)有办事期限。每个工作程序明确办结时限,来人办事没有满足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给予明确指出。
(四)有专人负责。每个工作岗位安排专人负责,必要时备有AB岗位。
(五)有预防措施。责任单位对岗位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履行监管职责。
(六)有工作记录。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备案可查,随时追溯。
相关工作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学校党委的检查与考核,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督,认真落实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第四章 监督方法
第十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监督方案经党委批准,由纪委组织实施。采取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经常性监督检查、交叉检查、重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也可以结合巡视监督、校内巡察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信访受理等工作进行。
第十六条 年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工作组深入受检查单位,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民主测评,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物账册等。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纪依法进行暗访。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监督内容包括:
(一)加强自我监督、日常监督教育情况。
(二)加强业务全过程的自我监督情况:1.建立和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的监督机制;2.开展本部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廉政风险评估;3.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4.加强内控管理,建立本部门权力运行约束机制。
(三)积极支持学校纪委发挥执纪监督作用。
第六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党建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 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具体监管工作中,对积极执行本办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的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