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行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2-11     浏览次数: 1189

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关于推行容错纠错

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蚌埠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关心关爱干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院党字﹝20191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基本要件,合理设置容错情形和条件。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六种情形和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符合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精神,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的;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出于公心、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在不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经过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程序,或特殊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五条 对相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在校党委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容错应当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应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认真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根据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其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要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部门协助配合。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对有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形成处理建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启动容错办理程序。

2.调查核实。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启动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相关单位参与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相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应实事求是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造成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认真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容错的具体建议,呈报学校党委。

3.研究认定。通过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符合容错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校党委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通过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说明。

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对符合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八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出现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组织应及时指导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最大限度地避免犯错、减少出错。相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九条 要切实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树立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对违纪违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