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蚌埠学院纪委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03     浏览次数: 1544

中共蚌埠学院纪委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及时解决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履职尽责,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函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四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充分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维护党员的名誉,保证党员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第六条  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五类问题线索:

1、反映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2、反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

4、涉嫌违反党纪、政纪,但情节轻微的问题;

5、其他需要进行谈话函询的问题等。

第七条  根据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应当分别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可以结合使用,重复使用。

第八条  纪检部门对收到的反映学校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认真进行筛选,符合谈话函询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实施谈话或函询的初步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附式1)
连同谈话函询方案、有关反映问题清单(摘要)、举报控告材料等一并呈报校纪委领导审批。对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谈话由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谈话的,相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指定专人电话通知被谈话人,告知实施谈话的时间、地点以
及相关要求,并认真做好电话记录。

第十条  对学校党员干部实施谈话,应当分级进行:

(一)学校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一般由学
校纪委领导实施谈话。

(二)学校其他党员干部,由纪委委员、纪检部门负责同志或纪委委托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实施谈话。

第十一条  为了推动主体责任的落实,对反映学校中层正职及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视情可以提请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校领导或其他党委成员实施谈话。

第十二条  提请学校党委书记、分管校领导或其他党委成员实施谈话的,学校纪委呈报《提请谈话报告》(附式2),协助做好谈话准备工作,派员参加谈话,并做好谈话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  委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实施谈话的,学校纪委制发《谈话委托书》(附式3),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谈话准备工作,做好谈话工作记录,纪委视情况派员参加谈话。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按要求将谈话情况及谈话工作记录报纪委。纪委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当要求被反映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并书面回复。

第十四条  进行谈话的,应当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将反映问题清单交被谈话人,被谈话人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上交谈话人。

第十五条  谈话人收到书面说明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应当要求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经批准函询的,校纪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附式4),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发函可以采取被函询人自取、当面送达或者邮寄等方式。

第十七条  进行函询的,被函询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部门,被函询人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的,被函询人可以直接回复纪检部门。

第十八条  纪检部门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结合函询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将清楚予以采信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函询情况的反馈函(附式5),同时抄送被函询人所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的,应当要求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书面说明。被函询人的书面说明仍需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纪检部门根据被谈话函询人的谈话函询情况及回复的书面说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于拟了结或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按规定提交校纪委领导审核。

第二十条  谈话函询工作在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纪检相关部门要将《谈话函询结果处置呈批表》(附式6)、举报控告材料、谈话工作记录、被谈话函询人书面说明材料、谈话函询了结报告等一并呈报校纪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程序报批后,对被谈话函询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违纪情节较重的,或者刻意回避问题、作虚假说明的,提请初核。

(二)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不实,或者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且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予以了结澄清。

第二十二条  谈话函询相关材料留档备查,处理情况一律存入相关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谈话和函询工作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和要求:

()严格按照相应工作程序进行谈话和函询。

()在实施谈话和函询工作中,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与谈话和函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保障谈话和函询对象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四条  谈话和函询工作中发现其它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

第二十五条  谈话函询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好安全预案和思想疏导等工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  需要对其他人员实施谈话函询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附式1

谈话函询呈批表

 

被谈话函询人

 

部门

职务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反映的主要

问题

 

 

 

 

 

承办部门

意见

 

□建议谈话

□建议函询

□建议谈话和函询

(请在拟采用方式前的方框内打钩)

 

签名:                    

纪检部门

会商意见

 

签名:                    

纪委意见

 

签名:                    

党委意见

 

签名:                    









附式2

提请谈话报告

 

xxx同志: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的要求,现提请您就反映xxx同志(被反映人姓名、部门、职务)xxxxxx问题与其进行谈话。

附:有关反映问题清单

 

 

 

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式3

谈话委托书

 

xxx同志:

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

工作规则》、《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委托您在xxx日前与xxx同志(被反映人姓名、部门、职务)进行谈话。

关于反映xxx同志的主要问题:

1.………………………

2.………………………

 

 

请将谈话记录和《谈话情况反馈表》在谈话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反馈。

附件:《谈话情况反馈表》

 

 

 

 

 

 

 

谈话情况反馈表

 

主谈话人姓名

 

主谈话人职务

 

参加谈话人员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对象姓名

 

谈话对象职务

 

谈话基本情况

 

第一部分:概况。简要说明谈话时间、地点、谈话参与人等情况。

第二部分:谈话过程情况。包括:

1.被谈话人对反映问题做出陈述和说明情况:

2.被谈话人的态度;

3.被谈话人书面情况。

          

        (栏目不够可另附纸页)

主谈话人评价意见

 

如,经过谈话,XXX同志对反映问题做出了陈述和说明,未发现违纪问题,建议予以了结。(或发现xx问题,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主谈话人签名:

                            

附式4

 

院纪函〔〕号

 

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xxx同志:

经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xxx领导批准,现将反映你有关问题摘要(见附件1)转去,请你按照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见附件2)如实作出说明。在收到函件x个工作日内,请将说明材料报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送至校纪委。

附件: 1.反映xxx单位同志问题摘要

2.书面说明的有关要求

 

 

 

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抄送:xxx同志所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

附件1

 

反映xxx单位同志问题摘要

 

1.(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xxxxxxxxx

2. xxxxxxxxxxxxxxxxxxxxx

3.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

 

 

 

 

 

 

 

 

 

 

 

 

 

 

 

 

附件2

 

书面说明有关材料

 

1.书面说明材料,需本人亲笔签名。

2.书面说明材料应当由本人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校纪委。

3.被函询人是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做说明涉及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校纪委。

4.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请及时联系并说明理由。

 

 

 

 

 

 

 

 

 

 

 

 

附式5

纪函复〔〕号

 

关于对xxx同志函询情况的反馈函

 

xxx同志:

xxx日校纪委给你发函(院纪函〔〕号)就反映你xxx问题请你作出说明。xxx日你报来有关说明材料。经研究,校纪委对你所说的说明予以采信。函询问题予以了结。

 

 

 

             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附式6

谈话函询结果处置呈批表

 

采取的处置方式: □谈话     □函询     □谈话并函询

 

被谈话函询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单位及职务

 

政治面貌

 

谈话函询时间

 

书面回复时间

 

谈话函询人员

 

谈话函询的

主要问题

 

 

 

 

 

 

 

 

 

谈话及书面

回复情况

 

 

 

 

 

承办部门

意见

 

 

 

1.了结

2.初核

3.暂存

   4.组织处理

 

 

 

纪检及会商

部门意见

 

 

 

 

 

纪委处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