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度纪委第五次全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9月11日
蚌埠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监督监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以及《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办法》、《安徽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监察员),是指受校纪委聘请,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实施监督监察的兼职人员。
第二条监督员、监察员的聘请范围: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先进工作者等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由校纪委监察部门与有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由校党委批准,校纪委颁发聘书。
第四条监督员、监察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诚实守信;
(二)具有与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关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现场监督监察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监督员、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关单位、部门、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二)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决定、命令、决议的情况;
(三)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转递群众对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协助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加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
(六)向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加强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七)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办理校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监督员、监察员的权利:
(一)参加或者列席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文件学习和业务培训,了解和掌握上级精神及纪检监察工作规程;
(二)根据校纪检监察部门安排,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根据校纪检监察部门安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四)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纪检监察工作期间,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要求给予保护,有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六)向校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督员、监察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五)参加校纪检监监察部门组织的活动,承担其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校纪委同意,不得以监督员、监察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八条凡被聘人员,由学校纪委颁发聘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最多不超过两届,未续聘的自然解聘;被聘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学校纪委研究报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员、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
监督员、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校纪委提出申请。
第十条监督员、监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安排监督员、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监督监察工作;
(二)组织监督员、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监督员、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三)通过与监督员、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监督员、监察员所在党组织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监督员、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监督员、监察员的监督,支持他们的工作。
(一)监督员、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考勤、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所在单位(部门)应对监督员、监察员的学习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学校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监督员、监察员,应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监督员、监察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监督员、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所遇有关问题,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