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张某,A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王某,A镇党委组织委员,具体负责该镇党员发展工作。
2015年1月,周某尚在某高校就读,他向学校党组织申请入党,但未获批。周某的父亲(群众)找到其亲戚张某,请其帮周某办理入党手续,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隐瞒周某在校就读的情况,以周某系本村村民为由,帮助周某办理了入党申请相关手续。2016年3月,在张某的帮助下,周某被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同年7月,周某毕业后考取A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并于2017年3月转为正式党员。
2018年1月,群众举报了周某违规入党的行为。经查,在周某被发展为党员过程中,王某未对相关材料和手续进行仔细审核。
【处理建议】
张某受人请托,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周某发展为党员,违反了组织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王某未认真履行入党申请材料和手续的审核职责,造成了不良影响,违反了工作纪律。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周某,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同时,鉴于周某在申请入党和转正期间,弄虚作假,造成了不良影响,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政务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反组织纪律,构成违规发展党员违纪行为
违规发展党员违纪行为,是指具有发展党员职责的党员干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发展党员职责的党员干部。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有关工作秩序。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指违反规定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是指不具备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其他党内法规中有关党员基本条件的规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方式:一是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具体包括,行为人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二是采取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程序规定。该行为中,发展的对象既包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也包括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此种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
周某作为在校学生,且其就读的高校有党组织,因此,其应当向就读的高校党组织提出申请,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申请。张某在明知周某系高校就读学生的情况下,帮助其隐瞒在校就读以及申请入党未被其就读高校党组织批准的事实,以一般村民为由帮助其办理入党申请手续,属于弄虚作假行为,构成了违规发展党员行为。
二、王某违反工作纪律,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该镇党委负责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相关材料和手续审核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周某被违规发展为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应视王某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周某属于违规吸收入党人员,应不予承认,并视情节追究其政务责任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周某,组织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其所在的支部大会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具体情节追究其政务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周某父亲在明知周某不符合入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张某帮助周某违规申请入党,其行为妨害了党组织发展党员的正常工作秩序,鉴于其系普通群众,不能追究其党纪或政务责任,但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周玉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