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程序基本要求
⒈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单独进行,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⒉由专人受理来信(包括上级转交、校领导转交、校内有关部门转送)进行登记、摘要。
⒊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必须耐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包括来电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等)。必要时,可约请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如果不是匿名电话,还应记录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等,如实整理形成材料。
⒋热情接待来访者。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做好记录,交给信访登记人。
⒌信访登记人按照本级纪检监察工作职权和范围,对来信来访来电等材料(作为密件传送和保管,下同),提出拟办意见,及时报有关领导阅批;对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正、副书记和非党校级干部的问题,直接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⒍按领导的批示交给承办人查办,转办或督办。
⒎对于不属于纪委、监察室受理范围的举报,承办人员应当做好解释,尽可能为举报人提供反映途径。对署名举报,承办人员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对署名信访人,要将信访处理意见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书面答复30日内请求上一级复查。对匿名举报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举报人和举报的问题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二、初步核实程序基本要求
⒈按领导阅批的意见和纪检监察工作条规的要求,组成调查组对需要初步核实的线索和材料,开展初核工作。
⒉按照纪检监察工作条规的要求,收集证据,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⒊初核时限为二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⒋初核结束后,初核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反映问题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调查结束后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组织对其批评教育,或作出恰当处理;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提出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立案程序基本要求
⒈经初步核实后,确有违纪事实需立案的,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对现职科级党员干部、非党干部以及一般党员的违纪问题,在征求校党委或行政意见后由校纪委或监察室决定立案;对现职副处级和副高职以上党员干部、非党干部和教师的违纪问题,由校纪委或监察室报请校党委或校行政批准立案;对校属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校纪委报请校党委批准立案。
⒉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⒊对经批准立案的党员案件,校纪委应通报党委组织部。同时,由纪委(监察室)通知被调查人(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场),发出《立案决定书》,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提出纪律要求。
四、调查程序基本要求
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迅速组织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调查组要熟悉案情,研究制定调查方案。
⒉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接到《立案决定书》后,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调查。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不得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工作调动、聘任新职、提拔、奖励。
⒊若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或妨碍案件调查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⒋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查清违纪事实。调查取证要符合要求,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的也可拍照或复印,但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必须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笔录,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签字或押印。
⒌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应以调查组的名义将其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采纳,必要时应补充调查。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⒍党内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六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报立案机关审批,按批准的延长时间执行。
⒎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须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五、审理程序基本要求
⒈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连同立案调查且需追究纪律责任(含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于纪律处分)案件的证据材料等,报领导同意,办理手续,将有关材料移送本部门审理组审理。审理人员应由非调查人员担任。
⒉本部门审理组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善”的基本要求对案件审核结束后,报领导同意,将审核意见和初步处理意见提交自治区高校第一联合案件审理小组审理。
⒊审理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
⒋审理完毕后,对违纪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作出处分,按以下原则办理:凡属纪委(监察室)立案的,由纪委(监察室)讨论并提出意见(其中给予违纪者行政处分的,移送人事处),然后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违纪者是中共党员的,除特殊情况由校党委和纪委直接决定给予处分外,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设有二层机构党委(总支)的,应召开二层机构党委(总支)委员会议,对党支部的处分决定表明意见,然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⒌组织决定给予处分的党员在正式决定处分前,应将起草的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并签署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应予以文字说明。
⒍对需上报备案的重要案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上报备案。
⒎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材料归档和有关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