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制度》和《蚌埠学院纪检工作保密规定》两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9     浏览次数: 847

中共蚌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习制度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省纪委监委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校纪委学习的计划性、针对性、严密性和实效性,全面加强纪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管理水平,结合校纪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内容及学习目标

(一)以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理论水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措施。

(三)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等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进一步树立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四)《中国共产党章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学思践悟,融会贯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党规党纪意识,筑牢法纪防线。

(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上级纪检检查机关执纪执法工作规范,以及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知识,聚焦主业、研讨问题、解决难题,不断增强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提升纪检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文件、制度及规定精神,为不折不扣做好工作落实奠定思想基础。

(七)上级纪检监察领导机关和学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有关内容。

二、参学人员

学习成员主要由校纪委委员、全体专职纪检干部组成。可根据学习内容,适时扩大至基层党组织兼职纪检委员。学习由校纪委书记主持,如校纪委书记因其他工作安排不能主持的,可委托校纪委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

三、学习形式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学习。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专题讲座、辅导报告、观看录像、参观学习和重点发言、研讨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为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原则上学校纪委委员、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每月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研讨、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专题学习研讨。(学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的上午。如遇临时性工作安排,可顺延至下周五的上午。如有重要内容需及时学习传达,可另作时间安排。)

(二)个人自学。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读书目、学习文献和理论文章,在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上下功夫。(个人每周自学不得少于两个小时)

(三)专题调研。校纪委委员应将专题调研作为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的重要途径,把发现问题作为调研重点,关注重点人、重点事,着重从以下主题中自行选择调研课题:

1.基层单位落实“两个责任”和各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问题;

2.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3.基层党组织践行“四种形态”、落实处分执行、开展廉洁教育、打通基层党内监督最后一公里等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4.危害身边师生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调研须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有针对性地了解和掌握基层第一手资料,每年12月底前形成上报调研报告。(适时开展,每年确保开展1次专题调研)

(四)网络学习。专兼职纪检干部应当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安徽纪检监察”“共产党员”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每天坚持)

四、相关要求

(一)校纪委对全校专兼职纪检干部理论学习负领导责任。每年年初须根据党中央、省委、上级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个人自学由个人按照学习计划自行安排学习时间和具体学习内容。

(二)专兼职纪检干部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自觉遵守学习制度、端正学习态度,按照集中学习安排和自学要求承担相应任务。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学习实效。

(三)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度,确因有事无法参加的,须提前请假报备。对无故缺席理论学习、学习态度不积极、上交材料不及时的,将给予严肃批评。

(四)校纪委委员要在集中学习研讨的基础上,聚焦现实问题积极开展调研,研究探讨解决实际问题的新途径,真正做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集中学习由纪委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拟定学习计划、准备学习资料、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出勤情况、学习心得、新闻宣传、整理存档、定期抽查等相关工作。

(六)参学人员须自行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具体包括:学习笔记、发言材料、心得体会、交流研讨记录、调研报告等内容。

 

 

 

蚌埠学院纪检工作保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纪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蚌埠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纪检工作人员和因工作需要而接触纪检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保密范围

1.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2.纪检工作秘密,具体包括信访案件材料、涉密文件文书资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

3.党和国家保密管理部门、学校保密委员会确定的保密事项。

4.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三、保密要求

(一)信访举报受理的保密要求

1.纪检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的信访举报,做好信访材料的登记整理,严禁泄密或遗失。

2.纪检部门应控制或明确信访材料的知情人员,不得随意扩大知情面。

3.纪检相关工作人员应参照密件管理信访举报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准随意出示;因查处案件等工作确需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4.原则上不得将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经批准确需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者承办单位的,应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5.不得向亲友泄露信访材料的有关情况,非查信办案需要不得向被举报人或其他人员谈及信访材料有关内容。

6.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信、社交软件等渠道谈论有关信访举报的保密事项。

(二)案件审查审理的保密要求

1.纪检部门应安排专人管理有关案件办理材料。

2.对案件问题初核时,不准向被调查人暴露意图。严禁泄露已掌握的物证、书证以及提供证据的证人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亦不得透露信访人姓名。

3.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外出调查一般不得携带案卷。

4.立案审查、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承办人负责保管,立案审查、审理结束后,按规定移送。移送的案件材料,要严格履行登记、交接手续。

5.案件材料及办案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字材料,均按划定密级和期限妥善保管。

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审理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正在查处案件的审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

7.审查调查、审理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审理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8.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三)涉密文件文书资料的保密要求

1.纪检部门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纪检文件文书等材料,对标有密件或“内部掌握”标记的材料,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

2.纪检部门应安排专人规范管理办结的信访材料、审理结束后的案卷材料,参照密件管理存放。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准查阅、借出、摘抄、复制、销毁档案材料。

3.纪检部门应安排专人保管文件文书或档案保密柜。

4.销毁档案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逐件登记、造册。

(四)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的保密要求

1.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坚持“涉密电脑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涉密资料必须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严禁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等。

2.涉密文件资料报送时,须通过机要途径或者纪检专网报送,严禁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互联网、无线通讯传输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

3.需要销毁的涉密设备等,按要求统一销毁,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四、附则

1.违反本规定的,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定期对纪检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泄密隐患或苗头,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制止、弥补。

3.严格失泄密报告制度,相关人员如发生、发现失泄密情况,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

4.纪检部门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5.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6.相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本岗位时,签订脱密期保密协议,同时将个人保存的涉密文件、资料等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