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学院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蚌埠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管理办法》《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预先备案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06     浏览次数: 943

蚌埠学院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办法

 

为加强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学校纪检监察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二条  案件线索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在校纪委领导下,纪委办公室负责全校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收集、登记、汇总、分析、上报、督办等。

(二)双报告原则。校纪委在掌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要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保密原则。问题线索管理、办理及督办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对外泄露、扩散与问题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三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接收的来信、来电、来访、邮件的问题线索;

(四)从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学校各单位(部门)上报的问题线索;

(六)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七)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四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干部、党组织违反党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纪行为的举报;

(二)对党员干部、党组织、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四风问题的举报;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举报;

(四)案件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举报;

(六)按照工作职责或相关规定,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五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上级纪委交办或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由纪委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研判,按照上级要求提出拟办处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蚌埠学院纪检监察信访线索登记处置单》送领导审批。

(二)校内接收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照第四条(一)至(七)款所列问题线索受理范围。确定是否属于问题线索受理范围,属于信访举报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信访举报转办单》,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属于问题线索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填写《蚌埠学院问题线索处置呈批单》送交领导审批。

(三)反映处级单位、处级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校纪委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校纪委书记签署意见,再呈送校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按照批示意见由纪委办公室直接办理(以下简称“直办”)。

(四)对不属于办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或及时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以下简称“转办”)。此类信访件纪委办公室应单独造册,登记来信者姓名、联系方式、收信时间,转往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间,并对转办结果予以备案。

(五)纪委办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问题线索分析研判会,对接收的问题线索逐一进行研究,提出处置意见,跟进办理情况,及时掌握转办的信访件办理情况,精准确定举报线索的可查性,切实提高线索办结率。

 第六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

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承办单位按照承办意见办理,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

确定为初步核实类,应制定初核方案,成立初核小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

确定为暂存待查类的,纪委办每季度召集会议研究,根据时时掌握的情况研究处置方案。

4.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

经研究确定为了结类的,纪委办应登记并予以销号。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纪委办对问题线索进行汇总、统计,及时更新统计结果,每季度向主要领导汇报统计情况。

第四章 立卷归档与统计分析

第七条  纪委办明确专人保管问题线索资料,线索处置全过程的材料案结卷成、事毕归档。一般是一信一档;当年的信访举报登记材料,应整理归档,复制备查。

不属于归档范围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作废的有关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应按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八条  立卷归档时应做到材料齐全、完整,标题简明、确切,排列合理、合规,装订整齐、规范:

(一)对直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含信封)及附件、领导批示、调查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信访人的说明及检查材料、结案归档意见、领导批示;

(二)对转办的,应包括信访举报原件及附件、领导批示、转办函;

第九条 纪委办专职人员应按上级规定程序和时限填写信访月报表、半年度报表和全年度报表,及时上报上级纪委。

第五章 保密与回避要求

第十条  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保密。

(一)接受当面举报,纪委办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专人记录,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三)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四)举报材料,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调查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的身份等内容。

(五)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被举报人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举报问题线索公正处理的。

承办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信访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发现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不按程序实施,处置流程违反规定的;

(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问题线索的;

(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问题线索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院纪字〔20166号)同时废止。

 

 

 

蚌埠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整合监督力量,强化民主监督,规范监督党风党纪监督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是指受校纪委聘请,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实施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聘请范围

党风党纪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先进工作者、教职工代表中聘请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由校纪委办公室与有关党组织、单位(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由校党委批准,校纪委颁发聘书。

(二)每届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并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续聘;聘期届满未续聘即视为自然解聘;被聘人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学校纪委研究报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正义感,能客观反映师生呼声,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三)关心学校发展,熟悉学校情况,热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作风细致深入,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五)身心健康,能够适应现场监督工作的需要,积极参加党风党纪监督员各项活动。

第五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落实情况。积极协助校党委、校纪委了解并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情况。提供党员干部和党组织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反映或转递师生员工对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校纪委反映侵害师生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不实、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纪违法等行为。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对师生关心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了解并反映师生员工对加强和改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纪检部门及纪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与纪检部门组织的调查研究、专项督查检查等工作;

(六)完成校纪检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权利

(一)知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校纪检工作会议和活动,参加纪检工作有关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了解和掌握上级精神及纪检工作规程;

(三)根据校纪检部门安排,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重要领域、重要岗位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纪检部门指导下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享有与纪检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和建议权;

(五)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如遇刁难、打击报复,有权如实向学校党委、纪委反映,要求给予保护,有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

(六)了解和查询所反映或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七)对学校纪检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须遵守的纪律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校纪校规;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年组织监督员集中学习12次,主要采取文件学习、情况通报、政策研讨等形式。

(二)通报制度。实行一季度一通报,于每季度末召开信息通报会,听取党风党纪监督员监督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向党风党纪监督员通报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处理结果。

(三)反馈制度。执纪部门负责对监督员所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相关责任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的及时反馈,确保监督员反馈意见有结果。

第九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解聘 

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校党风党纪监督员工作,不履行党风党纪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校、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监督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校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由校纪检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党风党纪监督员的监督,支持其工作。

(一)党风党纪监督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考勤、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所在单位(部门)应对监督员的学习和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二)对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党风党纪监督员,学校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党风党纪监督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由校纪检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所遇有关问题,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院纪字〔201825号)同时废止。

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预先备案制度

根据中央和中央纪委、省纪委持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要求,为积极推进监督与再监督工作常态化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事前监督看决策、事中监督看程序、事后监督看效果、发现问题要问责”的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改进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切实加强对学校重大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着力增强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纪检监督范围的报备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人事招聘、职称评定、推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等事项;

(三)国家级考试及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四)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情况(预算2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其中科颜氏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

(五)基建(修缮)工程有关事项(预算3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六)其他需要纪检部门监督的重要事项。

二、凡列入纪检监督事项范围的业务牵头实施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需要监督的事项向校纪委办报备,报备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蚌埠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备案表》(附件1)

(二)《报备××××事项工作方案》(写明各环节具体时间、地点、程序、规则、通知及结果公示方式、职能监督方式、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等)

(三)相关政策、制度依据文件;

(四)如有通知文件须提供;

(五)如有合同须提供;

(六)如有相关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提交上会通过的相关议题会议记录复印件须提供;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报备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及时。报备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报备内容,签字盖章后进行报备。报备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报备单位及接收报备单位均要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责任。

三、纪委办在收到完整报备材料的3天内,指派专人负责审阅备案材料,报经纪委办主要负责人签署监督意见后,及时将监督意见反馈至报备单位。对纪委办提出的意见,报备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予以采纳。

四、对需备案监督的事项,原则上纪委办不派人参与现场监督。对临时报备需纪检部门实施监督的事项,纪委办一般不派人参与现场监督。确因情况特殊且工作需要的,纪委办可视情派人对有关事项的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

五、纪委只对监督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须报备事项是否进行备案、环节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存在违纪情形,不参与实施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不影响和替代实施单位的管理流程,对报备事项的验收审批工作不予负责。

六、纪委办应加强对参与监督事项的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做好监督记录,包括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监督结果的情况。

七、各报备单位于事项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监督记录表》(附件2)及该事项的完整材料上报至纪委存档。如监督事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与程序规则不一致、发生争议或投诉等特殊情况的,还需同时报备特殊情况处理结果的书面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八、针对实施单位上报的事项完整材料,纪委办按照相关条例要求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九、报备单位对监督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履行自我监管职责。

十、对重大事项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认真执行重大事项预先报备制度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对反映报备单位业务工作的违纪违规问题,对报备涉密事项发生泄密事故的,由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对确已违纪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学院纪检监察监督事项预先备案制度》(院纪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预先备案表

附件2.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实施单位监督记录表

 

 

                   

 

 

 

 

 

 

 

 

 

附件1

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预先备案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时间

   日至

     

监督地点

 

报备事项名称

 

监督事项

主要内容

 

报备事项实施的

政策文件依据

 

 

监督事项

附件材料

1.《报备××××事项工作方案》,方案须包括:各环节具体安排、通知(结果)公示方式、职能监督方式、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2.××××(政策、制度、文件、通知);

3.××××(合同);

4.其他材料。

填报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盖章)               

                          

分管校领导

意见

                               

                          

纪检部门负责人

意见

 

 

 

 

   

纪检部门监督

结果的情况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及纠正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监督的基本结论等监督结果的情况。

 

 

 

 

 

 

 

 

 

 

 

 

 

 

 

 

 

 

 

 

 

 

 

反馈时间

     

反馈人

 

项目编号

 







注:请各部门、各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将此表(正反双面打印)及相关材料报送纪委办。

附件2

蚌埠学院纪检监督事项实施单位监督记录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监督事项名称(项目编号)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督地点

  

监督人员

×××环节( 年 月 日):

×××环节( 年 月 日):

×××环节( 年 月 日):

事项实施情况结果记录

 

 

 

事后投诉、申诉处理情况

 

 

监督人员意见建议

 

 

 

填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注:请各单位于事项实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及相关完整材料报送校纪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