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学院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整合监督资源,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协同监督,更好地推进学校各单位依法依规行政,高效履职尽责,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统战)部、纪委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财务处、工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纪委书记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非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三条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记录,会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材料归档,督促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通报群众来信来访情况,督查督办过程中二级单位和中层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情况,制度制定和合同签订法律审查存在的问题等。
(二)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通报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被巡察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通报班子考核、干部考察、任前公示和干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四)宣传(统战)部负责通报意识形态领域发现的问题等。
(五)纪委办公室负责通报专责监督、信访举报和纪律执行方面的情况等。
(六)审计处负责通报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通报人事管理工作、师德师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等。
(八)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通报在教学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财务处负责通报财务报销审核、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校工会负责通报教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等。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研究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问责等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听取各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通报,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
(三)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要岗位及风险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研究部署协同监督工作安排;
(五)研究评估监督工作成效;
(六)其他需要研究通报的事项。
第六条 为加强各部门统筹衔接、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成果互用,大力推进多种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有效发挥协同监督作用,制定以下沟通协调机制。
(一)建立日常联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沟通协调,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商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办法措施,视情通报相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点工作,相互提供不涉密的相关工作资料,及时沟通对接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重大疑点、违法违纪情况。
(二)建立过程协作配合机制。审计处在编制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前,及时征求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党委巡察办公室意见,征询需要审计重点关注和查证的单位或事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或确定巡察对象时,听取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意见建议,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时,对重点单位商请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派员参加,提升审计整改成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在办案或巡察过程中涉及专业性问题和其他需要协作办理的事项,将审计处提供的经济行为鉴定、评价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三)建立成果共享反馈机制。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前、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提前向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个人经济、信访举报等方面信息和财务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被监督单位的巡察反馈意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涉及领导干部的有关审计专报及被监督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检查内容;纪委办公室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依纪依法受理审计、巡察移送事项并及时反馈结果运用情况。
(四)建立人才培养交流机制。加强学习培训和实战练兵,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审计、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审计处推荐优秀审计业务骨干纳入巡察人才库,组织部门应将审计干部在巡察工作中的表现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审计、纪检监察、巡察部门之间加强对政治素质优、综合能力强的干部的引进与交流,加大干部培养管理和选拔任用工作力度,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增强监督自觉,不但要强化部门内部监督,也要对本系统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推动学校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对业务系统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各自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