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这五种“小动作”必须“零容忍”
发布时间: 2022-08-31     浏览次数: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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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徐某,中共党员,某省原副省长。2017年上半年,为提任省委副书记,徐某与其秘书曹某及私营企业主张某等人公然藐视挑战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制定贿选方案,分别给部分有推荐权的省、厅领导干部每人送去现金等物。此前,徐某为入选省级后备干部,就曾于2012年至2017年间,以赠送手机、购物卡等礼品的方式,向部分有投票权的领导干部拉票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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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党内选举是一项重要的选举活动,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是落实党内民主和贯彻组织决定的重要形式,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选举中,所有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按照组织原则,贯彻民主集中制,在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体现组织纪律性。能否严明换届纪律,是对党员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的重要考验,关乎换届工作的成败。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严重带坏社会风气,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损害党的执政根基,必须予以严惩。本案中,徐某指使其秘书和私营企业主通过给相关人员送礼品、现金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特别是在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严重破坏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严重损害党内政治生态和党的形象,严重影响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最终将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对这种行为必须依纪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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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提醒

一、下列情形违反党的组织纪律: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二、上述行为受到的处分包括:
(1)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三、党内选举中,以下“四个不得”必须严格遵守:
(1)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
(2)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3)不得搞非组织活动妨碍选举;
(4)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四、对下列“小动作”必须“零容忍”:
(1)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2)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
(3)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并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5)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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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18日)第七十五条

2.《中国共产党章程》(2017年10月24日)第四条

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0年2月29日)八、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4.《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七、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第二十一条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9年3月3日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7.《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1994年1月26日)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8.《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0年6月27日)第六条、第三十一条

9.《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2014年1月21日)一、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严格按制度规定选人用人;二、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三、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四、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六、组工干部要坚持公道正派,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

10.《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二、严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换届纪律;三、严格监督,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四、严厉查处,狠刹换届中的歪风邪气;五、严密组织,加强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领导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24日)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8月29日第六次修正)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8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8月29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第八条

1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3月15日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